李昌奎故意杀人案(李昌奎案件视频)

访客2024-03-15 18:44: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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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的案情概要

李昌奎案,是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该案按照发案时间及其残忍程度,也叫“5.16”血案。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云南李昌奎杀少女案回顾: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后来怎样了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发生了一件极其血腥的命案,案犯李昌奎将同村的18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凶手对花季少女与其孩提阶段的弟弟残忍杀害?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整个案件吧。案犯李昌奎,男,1982年生于云南昭通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的一护农民家庭,家里还有一个哥哥叫李昌国。

在他们小时候父母整日在田里劳作,很少管教他们,兄弟二人便终日混在村子里,由于不爱学习,很早就辍学打工。

2007年,李昌奎家通过媒人向同村的王家说亲事,希望让王家把自家的漂亮女儿王家飞嫁给李昌奎,但王家人认为李昌奎为人不靠谱,觉得并不合适,便拒绝了这门婚事。

由于王家的拒绝,让心胸狭窄的李家人决定受到了侮辱,他们认为王家人不配看不起他们,于是在生活中处处与王家人作对,两家人开始积怨。

2009年5月14日,哥哥李昌国在村内各家收取水管费时,因为费用问题在王家与王家飞的母亲发生了冲突,双方动了手而且彼此都负了伤。

李昌国受伤回家后,打电话告诉了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李昌奎得知哥哥被前些年拒他婚的王家人打伤之后,连夜赶回老家,他不仅仅是想为哥哥讨回公道,也是想为自己的丢脸而报复一下王家人。

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从西昌回到老家后,立刻赶往王家,他在王家门口遇到了前年拒绝他的王家少女王家飞和她三岁的弟弟王家红。

李昌奎随即与其进行争吵,并开始动手打王家飞,在过程中他将王家飞的裤子撕坏,并将王家飞打晕后将其拖拽进王家的厨房,对其实施了强奸。

强奸过程中王家飞清醒过来疯狂挣扎,李昌奎便拿起锄头连续敲砸王家飞,将其杀死。

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当前的发生的恶行吓得嚎啕大哭,李昌奎为了灭口而将王家红倒着提了起来,将其头向下的摔死在了地上。

随后,李昌奎用绳子将姐弟二人的尸体的脖子勒紧,确认死亡后便逃离现场。

警方接到王家的报案后,立刻出警到案发现场进行侦查,经法医鉴定,姐弟二人都是由于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警方通过细致的走访调查,确定了案犯就是李昌奎,并立刻对其发出全国通缉令。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押送回云南昭通市巧家县看守所。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赵伟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其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在犯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让在受害人家属和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认为这一判决违反客观事实,案犯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孩子都不放过,这种恶劣行为不应该减轻对其的惩罚,应该依法严惩。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二审对被告李昌奎的量刑不当,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李昌奎在临死之前,还认为自己罪不至死,认为自己是被“流言”害死的,这种想法可以说是极其可笑又可憎的。

犯下如此恶毒、丧失人性的案件,竟然还想通过投案自首来逃脱“杀人偿命”,这对死者过于不公平了吧。希望逝者安息,天堂没有恶魔。

李昌奎案的案件详情

一件琐事引发的血案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

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巧家县看守所。

一字之差的两份判决书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的审判长是赵伟。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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