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司法解释(信用卡涉嫌套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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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涉嫌套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1、如果你是恶意的套取,意图不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
2、如果你是正常的使用,即善意的使用,是没有问题的。
3、再引入法条给你看下、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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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给别人套现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处罚办法
新司法解释出台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信用卡套现违反了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信用卡套现属于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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