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关于选举机构是若何规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律例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曲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省、自治区、曲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示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录用。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录用。选举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往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停止选民注销,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关于选民名单不附和见的申述,并做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
(4) 领会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状;根据较大都选民的定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
)主持投票选举;(6 )确定选举成果能否有效,公布被选代表名单;(7)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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