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信息不该认定为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中的“财富信息”
做者:黄佳博律师,收集立功、经济立功律师。
基于差别类型公民小我信息的重要水平,两高《关于打点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下称《阐明》)将公民小我信息区分为高度灵敏信息、相对灵敏信息及通俗公民小我信息三类,并从低到高设定差别的进功原则。“财富信息”属于四类高度灵敏信息之一,只需要50条就到达刑事惩罚的原则。
因而,在涉嫌不法获取、供给和出卖车辆信息的进犯公民小我信息案件中,车辆信息能否被认定为“财富信息”,关于行为人的定功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脱节“财富信息”的指控,是律师打点此类案件的辩解重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停止论证,说服合议庭将涉案车辆信息认定为相对灵敏信息或通俗公民小我信息。
角度一:将车辆信息阐明为“财富信息”有类推阐明之嫌。
更高法周加海、邹涛、喻海松所著《〈关于打点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需要重视的是,鉴于本项规定的进功原则门槛较低,故此处严厉限缩所涉公民小我信息的类型,仅限于行迹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征信信息、财富信息4类信息,不容许司法适用中再通过等外阐明予以扩展......关于财富信息,能够根据案件详细情状掌握:既包罗银行账户、第三方付出结算帐户、证券期货等金融办事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组确认用户操做权限的数据,包罗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也包罗存款、房产等财富情况信息”。由此可见,“财富信息”必需是与特定天然人财富情况高度密切相关的信息,车辆信息固然可以在必然水平上反映车主的财富情况,但其与公民财富情况的密切水平明显无法与银行账户、房产、存款等《理解与适用》所列举财富信息的重要水平划等号,将车辆信息认定为“财富信息”,有类推阐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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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二:买卖车辆信息次要是出于交易目标,而非为了施行侵财行为。
“财富信息”之所以被认定为高度灵敏信息,次要是因为涉及到公民的财富平安,被不法获取、出卖或者供给后极易引发诈骗、巧取豪夺等联系关系立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理论中,行为人买卖车辆信息的次要目标是在二手车交易中获得信息优势,掌握议价权,或者是为了躲避变乱车风险,不是为了掌握车辆信息后对车主施行侵财行为。因而,假设将车辆信息认定为“财富信息”,与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通过区分差别类型信息庇护差别水平法益的立法原意不符。
实务中,在车辆信息能否属于“财富信息”那个问题上,持否认看点的法院一般也是从行为人买卖信息的主看目标方面停止论证。以(2019)川08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车辆档案信息能否属于财富信息,系控辩两边争议的焦点之一。经查,涉案车辆档案信息的内容包罗车商标码、车主姓名、联络德律风、住所、车辆品牌、车辆型号、策动机号、注销日期、出厂日期、报废日期、利用性量、灵活车形态、抵押情状、盗夺情状、购置保险情状、查验有效期等内容,但不包罗车辆购置价格、行驶公里、购置体例、维修情状等能够对该车辆停止估价或者评判公民小我财政情况的内容,且本案不法买卖车辆档案信息的目标是用于查询车辆能否存在抵押、违章、盗夺、查封等情状,制止二手车交易的风险,并不是用于施行针对人身或者财富的损害行为,涉案车辆档案信息不宜认定为公民财富信息更契合本案事实和表现功行相一致的原则,故被告人马某辩白所买卖的车辆信息不属于财富信息的辩白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摘纳”。
综上,在进犯公民小我信息案件中,信息类型是影响定功量刑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关于高度灵敏信息和相对灵敏信息的认定,应持审慎立场,以车辆信息为例,律师打点此类案件可连系根本案情,多角度论证涉案车辆信息不属于高度灵敏信息,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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