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特征与一罪与数罪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功是指司法工做人员对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词的行为。
刑讯逼供功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做人员,即具有侦查、查察、审讯、监管职责的工做人员。不具有司法工做人员成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元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寡,不属于本功的主体。
(2)主不雅上具有逼取供词的目标。逼取供词,是指迫使立功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率直交待本身的功行。那是本功有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立功区此外重要标记之一。若是目标是逼取证词,不构成本功,构成暴力取证功;若是目标是操纵司法权柄抨击别人,也不构成本功,能够构成有意危险功。
逼取供词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了案。
(3)客不雅上对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词。所谓肉刑,是指有意地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停止摧残以形成肉体痛苦的办法,如对人停止绑缚、殴打。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利用肉刑以外的摧残、熬煎人的身体、意志的办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日夜持续审讯等,以至于利用专门刑具或熬煎办法停止刑讯。
行为对象是立功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立功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人。在立案侦查阶段的,凡是称为立功嫌疑人;在告状、审讯阶段的,凡是称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功犯,若是因为涉嫌其他立功而又被立案侦查、告状和审讯的,他们又处于立功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
因而,正在服刑的功犯自己,不属于本功的行为对象。
刑讯逼供功与非功的边界。
对刑讯逼供功固然从道义和法令上都应当做出严厉的否认评价,但人们往往考虑逼取供词是为了破案、了案的工做需要,在定功惩罚方面现实采纳了较为宽大的立场。因而,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要求情节严峻的才构成立功,但往往关于情节轻细的刑讯逼供行为,是不认为立功的。
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峻的才现实追查刑事责任。如致被害人安康遭到损害的,或者形成错案的等等。
刑讯逼供功一功与数功的认定。
行为人在对别人停止刑讯逼供的场所,不免具有危险的意识和行为,因而,刑讯形成重伤成果的,凡是认为属于刑讯逼供功应有的内容,仍然只认定为刑讯逼供功,既不该认定为有意危险功也不需要数功并罚。
但是若是刑讯行为致人伤残、灭亡的,则超出了刑讯逼供功的范畴,所以刑律例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灭亡的,别离按照有意危险功、有意杀人功定功惩罚。对此,可解释为有意危险致残、有意杀人的重行为吸收刑讯逼供的轻行为,也有解释为是由刑讯逼供功转化为有意危险功、有意杀人功,不需要数功并罚。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间接形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成果。对此,认定为有意危险功,但不包罗被害人自伤、自残发作伤残后果的情况。若是因刑讯引起自伤、自残发作严峻后果的,一般做为认定惩罚刑讯逼供功的情节考虑。刑讯逼供致人灭亡,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间接形成被害人灭亡的成果。
对此,一般认定为有意杀人功。但是,若是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固然施行了足以致人伤残的行为,但是对本身的刑讯行为会形成灭亡的成果确实缺乏有意的,一般也只认定为有意危险功(致人灭亡)。若是行为人仅仅施行了一般的刑讯行为,即施行的刑讯行为自己不敷以致人伤残,但被害人因而而他杀灭亡的,不认为属于刑讯逼供致人灭亡的情况,一般根据刑讯逼供功定功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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