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卖车 法院判决违约责任夫妻共担
丈夫卖了注销在老婆名下的车,老婆却称不知情?
2019年4月19日,李某向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出卖一台注销在老婆张某名下的二手车,两边约定成交价为542000元。在洽商车辆收买事宜时,二手车公司提醒李某,要让老婆张某参加共同打点过户手续。李某欣然附和,并称“张某不想跑两次,到时一次办完”。
签定合同时,二手车公司向李某付出定金5000元,李某将车辆注销证书交付给该公司,车辆由该公司验收后交还给李某开回,两边约定“五一”后付出剩余款项并交付车辆。但是,在两边停止验车、车辆注销证书交接、车主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等手续时,均是由李某间接与二手车公司对接,张某全程未参加。
为确保车辆平安,李某在微信中向二手公司许诺,交车前将车辆放在车库不动。但“五一”前夜,李某仍驾驶车辆出行,途中还发作了交通变乱。固然警方出具了《略微交通变乱损害补偿协议书》,认定李某无责任,但变乱后,二手车公司以“车发作变乱,新车主不想要”等为由要求削减购车款30000元, 两边未能达成协议,故未陆续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手续。
二手公司觉得挈下往不是办法,2019年7月11日,二手车公司员工添加张某微信停止商谈。张某却称:“合同不是本人签名,不晓得合同的存在,不认可该合同的合法性。”
二手车公司认为李某、张某未依约向其交付车辆,以致车辆不克不及打点过户、转籍手续,诉至法院,恳求被告返还购车款5000元并付出车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即54200元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二手车公司提交其与黎先生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展现:二手车公司将其收买的涉案车辆,以560000元出卖给黎先生,黎先生同日付出定金10000元。合同不克不及履行后,黎先生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共付出40000元,该公司仅附和双倍返还定金。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讯决:李某、张某向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5000元,并付出违约金20000元。
根据:李某虽不是涉案车辆注销车主,但其与车辆注销权属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且涉案车辆购置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涉案车辆销售过程中,李某、张某实为统一利益主体。李某、张某关于《收买合同》无效的抗辩,于法无据,确认《收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达,对各方均具有法令效劳。
《收买合同》虽约定车辆不克不及交付时,李某、张某需按购车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即54200元。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二手车公司所称缺失次要包罗补偿下一手买家的款项金额及成本收入费用,二手车公司需向下一手买家承担的补偿金额尚未现实发作。即便再考虑二手车公司为涉案车辆收买需要的人工成本和收入,其现实缺失金额也未达54200元。关于《收买合同》约定的违约原则过高的情状下,予以调整。综合考虑二手车公司需要向其下一手买家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成本收入的金额,裁夺李某、张某需向二手车公司补偿违约金20000元。
(杨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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