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契约?

访客2023-11-27 14:39:3117

社会契约描述的是个别与政府之间构成的一种契约关系,在那种关系中,社会个 体和政府别离饰演差别的角色。社会契约理论的根底是基于如许一种概念,社会个 体放弃本身的一种天然形态(自在和不受约束)供给给社会以换取次序、构造和更重 要的庇护。

几百年来,许多哲学家们都接纳过社会契约理论。

  在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的思惟中,社会契约是与天然法慎密相连的,洛克认为,人

最后的生活处于一种天然形态,自在没有任何限造。在意识到每个独立的个别在维 护本身的权力时会发作矛盾之后,人们同意生活在一个配合的政府之下,以获得保 护,固然如许,但是人们并没有因而而放弃本身的天然权力。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应 当庇护人们的权力逐个出格是生命权、自在权和财富权。洛克将他的思惟写成著做出 版,他最有影响力的两本书是于1690年出书的《论人类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两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他的著做确立 了他“自在哲学家”的地位。

  其思惟深入地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的做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独立宣 言》声称“我们认为下面那些实理是不问可知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付与他们若 干不成褫夺的权力,此中包罗生命权、自在权和逃求幸福的权力。

法国哲学家简•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启蒙时代 (17 —18世纪的一段文化期间,启蒙时代的人们认为理性是人类最重要的美德)重要 的思惟家之一,卢梭的著做《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 1762)中认为人们之间缔结 了一个契约,那种契约使得他们有义务去成立政府和政府系统。

  根据卢梭的理论,人 们“有义务要从命法令的权势巨子”,那意味着只要人们本身可以决定是谁统治他们本身。 卢梭的思惟促进了法国大革命(1789 —1799)和美国革命(1775 —1783)的发作,他所 定义的社会契约的概念最末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了详细表现,它声称“政府 之合理权利,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那些目的具破 坏感化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动或拔除它”。

  1917年,美国马里兰州威廉•泰勒•佩奇 (WilliamTyler Page, 1868—1942)写下了那句出名的被奉为“美国信念”的名言:“我 坚信美国政府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政府之合理权利,是经被治理者的同 意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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