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的6种情形

访客2023-11-26 19:29:1014

情形一 对农产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罗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运营农产物的房产、地盘,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参考:

1.《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陆续实行农产物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地盘利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罗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运营农产物的房产、地盘,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对同时运营其他产物的农产物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利用的房产、地盘,按其他产物与农产物交易场空中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2.《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耽误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期限的通知布告》 (2022年第4号)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陆续实行农产物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地盘利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期限耽误至2023年12月31日。

情形二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地盘,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

参考:

1.《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详细问题的阐明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病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能够对照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 2004年2月,财务部和国度税务总局再次结合发文《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教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重申:对国度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地盘,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

情形三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人栖身用房屋及地盘, 不征收房产税和地盘利用税。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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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地盘利用税详细纳税范畴阐明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1999〕 44 号) 规定,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人栖身用 房屋及地盘, 不征收房产税和地盘利用税。

2.《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盘利用税若干详细问题的阐明和暂行规定》(〔1988〕 国税地字0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第十一条规将“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消费用地”阐明为“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消费用地,是指间接处置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罗农副产物加工厂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此中,重点强调了免税的地盘必需是间接处置农业消费用地。

情形四 对商品储蓄治理公司及其曲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蓄营业的房产、地盘,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

参考:

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施行部门国度商品储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布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8号)规定:

1. 对商品储蓄治理公司及其曲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蓄营业的房产、地盘,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

2.本通知布告所称商品储蓄治理公司及其曲属库,是指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拜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蓄使命,获得财务储蓄经费或者补助的商品储蓄企业。

情形五 对国度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度存案寡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体例提赐与在孵对象利用的房产地盘,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参考:

1.《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导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寡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耽误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期限的通知布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4号)

情形六 甲企业将自有办公楼出租给外省的乙公司利用,甲公司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由现实利用人乙公司缴纳。

参考: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造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运营治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处理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运营治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国度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地盘利用税若干详细问题的阐明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确实定例定,地盘利用税由拥有地盘利用权的单元或小我缴纳。拥有地盘利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地盘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现实利用人纳税;地盘利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处理的,由现实利用人纳税;地盘利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别离纳税。

做者:郝守勇,来源:郝教师说管帐。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管帐、税务或其他定见,我们不克不及包管那些材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该在没有详尽考虑相关的情状及获取恰当的专业定见下根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换之用。文章或材料的原文版权回原做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庇护。若有问题请联络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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