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账户解冻、资产解封的通知布告

访客2023-11-26 19:27:58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通知布告内容的实在、准确和完全,对通知布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根本情状

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治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丰乐种业等九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门账户及查封公司部门地盘。因为和君公司一股东向和君公司所在地福田区法院提出对和君公司停止强逼清理,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强逼清理案,对上述两案中行诉讼。

2019年4月,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以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门资产(部门地盘及房屋建筑物)做为担保,申请保全置换。2019年9月,公司根本账户已去除冻结,原被查封地盘已解封。

2020年11月,深圳中院出具(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492号之八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和君公司清理组对和君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理申请;驳回原告信达公司的告状。信达公司不平该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2022年5月27日,广东高院出具(2021)粤民末1865号、1866号《民事裁定书》,末审裁定撤销深圳中院(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492号之八民事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审理。

2022年12月6日,原告信达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告状,2022年12月8日,深圳中院做出(2022)粤民初4298号、43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回告状。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2017-001、023、027号,2019-028、054、055号,2020-046号,2022-044、062号通知布告。

二、最新停顿情状

(一)涉诉案件冻结账户已全数去除冻结

本次诉讼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已于2022年12月8日,深圳中院做出(2022)粤民初4298号、4300号《民事裁定书》后全数去除冻结,详细情状如下:

(二)涉诉案件查封资产全数去除查封

2023年2月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解封申请,恳求去除对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因为公司担保置换而被查封的部门资产(部门地盘及房屋建筑物)。2023年2月6日,深圳中院做出(2023)粤03执保428、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去除对案外人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轮回经济示范园境内的地盘利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产权证号别离为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1005号、0000968号、0000998号、0001000号、0000971号、0000965号、0000955号、0000963号、0000976号、0001003号、000974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229号、东国用(2012)第2488号。

展开全文

本裁定立即起头施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通知布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严重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冻结账户解冻并恢复一般利用有利于所在银行对公司授信额度的增加,冻结资金的一般利用有利于公司消费运营工做,查封资产的解封包管了子公司资产的完全性。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正式通知布告为准。请广阔投资者理性投资,重视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执保428、42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通知布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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