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这部“婚姻法”居然支持已婚女子偷情,够革命

访客2023-12-01 18:00:0412

标题问题中所说的“两个最强大朝代”,一为秦朝,二为唐朝。女人们生活在秦,特殊是秦始皇当政之后,只能怨本身命欠好。女人被礼教绑缚束缚,并不是从宋朝起头,早在秦朝就起头了。

秦始皇固然贤明神武,却不幸有个放纵的生母赵姬。他消亡生母的恋人嫪毐后,便从礼制上倡导女子守节,鼓舞“从一而始”、“夫死不嫁”等封建风俗,期看成为妇女道德的更高崇奉。

到了唐朝,剧情反转。妇女的贞节看念冷淡,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认为常,不受贞节看念束缚。究其原因,次要是李唐皇室胡化色彩深挚,不太重视礼制,加上各民族的大合成,少数民族风俗对礼制构成冲击,使得唐人的男女关系闪现出汗青上少有的开放。

唐代妇女开放,不只是思惟看念上,还有法令轨制保障。《唐律》明文规定了离婚、改嫁的详细范围,从法令上对离婚、改嫁予以撑持。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条则规定:

一为协议离婚。指男女两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为仲裁离婚。由夫方提出强逼离婚,即所谓“出妻”。大致是指女子“掉臂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若老婆犯了此中任何一条,夫妻两边即可去除婚姻关系。

三是强逼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成婚”者,必需强逼离婚。“义绝”包罗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奸杀和暗害功。官府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即断定强逼离婚,不愿离异还要惩罚。

别的,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令没有约束和限造,那就从法令上为婚姻自在供给了便当。

从史实看来,唐代离婚再嫁比力随便。离婚由夫方提出者为多。女子年老色衰,须眉发家致富,都能够成为离婚的理由。女子的地位在唐代虽有提拔,但事实中国古代仍是男权社会,须眉在离婚问题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正如白居易的诗:“人生莫做妇人身,百年苦乐由别人。”

然而由女方提出离婚的事儿也不在少数。笔者查阅《旧唐书·列女传》:李德武的老婆为户部尚书裴矩的女儿,成婚一年,李德武因立功放逐,裴矩即“奏请德武离婚”。还有唐武宗会昌六年,右庶子吕让提出:“亡兄温女,大和七年嫁右卫兵曹萧敏,生二男。开成三年,敏心病乖件,因而离婚。今敏日愈,却乞与臣侄女共同。”那说的是女子吕敏因为精神有问题而离婚,病好了又要求复婚的,(不外笔者认为那婚仍是不复的好,谁晓得神经病会不会再爆发?)。还有,大书法家颜实卿担任父母官时,杨志坚的老婆恳求离婚,颜实卿便判决离婚,准许她再嫁。由此可见,唐代离婚较为自在,既为法令所容许,也不受社会言论的责备。

在唐代,再嫁也不为失节,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以唐代公主为例,再嫁、三嫁者良多。统计中唐以前的列位公主,再嫁者就有23位: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中宗女2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8人、肃宗女1人。三嫁者有4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肃宗女各一人。皇家公主尚且如斯,民间更没必要说。《大唐新语》一书中说,魏元忠的儿子娶郑远的女儿为妻。元忠的儿子被乱兵所害,郑远恳求离婚,“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离婚再婚速度那么快,可见在唐代,离婚再嫁和寡妇再嫁是很通俗的事。

在那种开放的风气下,唐代的男女关系,也成了历代最为开放的时代。

在唐代上层社会的须眉,一夫多妻实属通俗。不只皇帝妃嫔如云,成百上千;达官贵族也是广置姬妾;就连与老婆情深意浓的白居易,也写下“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除娶小妻子外之外,唐代嫖娼不犯法,文人骚人、进士新贵风流不自胜,眷恋于风月场合,所以杜牧有诗“十年一觉扬州梦,博得青楼薄幸名”。

上层社会男女关系如斯,下层也是一样旷达。社会上女子妇人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造不只对丈夫,并且对老婆的限造也不非常严厉,女子经常在“不相禁忌”的形式下,享有与须眉不异的婚外偷情的自在。传统戏曲《柳毅传书》,就是从唐代男女的婚姻恋爱故事演化而来。

唐代法令有着婚姻自主,爱情自在的法令精神。《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附和,已经成立了婚姻关系的,法令予以承认,只要未成年而不从长辈者才算违律。”那条法令,为青年男女自在爱情开了便利之门,彻底打破了封建家长造的“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束缚。唐代的红叶传情,就是如许的恋爱故事。

参考材料:

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

2.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

3.萧涤非等:《唐诗鉴赏辞典》,上海辞书出书社,1983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