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虽有奴隶但并不属于奴隶制社会,其奴隶也分四等
之前曾有把中国的夏商周断定为奴隶造社会的阶段。那是遭到了前苏联政治经济学理论影响的缘故——生移“五种消费体例”的“社会开展阶段”学说硬套到中国的汗青的现实开展阶段上。
即使在其时,也有很多很闻名的学者不附和“周朝是奴隶造社会”的看点。
范文澜先生在他所著的《中国通史》第一册中说:周代“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而最实在的经济根底天然是封建地盘所有造”。
翦伯赞先生在其《中国史纲要》第一册中说:“西周的地盘所有造是封建领主所有造”。
赵光贤先生在《周代社会辨析》中说:周代“构成了一种品级性的地盘所有造”,“所以建筑在它上面的一切典章轨制和意识形态无不打上深挚的品级色彩,无不打上明显的封建性的烙印”。
现实上,上个世纪80年代起头,周朝属于封建社会已在学界逐步构成根本共识。
有代表性的,是晁福林先生的看点。他认为——所谓“五种消费体例”是所有国度的“社会开展阶段”,是对马恩典范做家看点的一种曲解;照此理论断定中国古代汗青的现实开展过程,属于“生移硬套”。他认为,中国古代汗青,没有履历过“奴隶造社会”,而是从氏族社会间接进进了“封建社会”。
西周形势图
详细来说,夏商均属于“氏族封建造社会”,殷商期间的“封建造”有所开展;西周属于“宗法封建造”,东周起头由“宗法封建造”向“田主封建造”过渡。
晁福林先生上述看点,是成立在详尽论证之上的,因而在史学界有重要影响。据此,所谓的“周朝是奴隶社会”的看点就不太能成立了。
周朝是封建社会,那么,有没有“奴隶”存在呢,假设有他们可否成婚生子呢?
起首,周朝还实有“奴隶”。
《说文·宀部》云:“宰,辠人在屋下执事者。从宀,从辛。辛,辠也。”
“辠”,是“功”之本字,秦始皇时因其与“皇”字附近,遂改写为“功”。
“宰”,后来是大官,但最后是在贵爵贵族家中管事的“奴隶头”。
《韩非子·说难》曰:“伊尹为宰”,“役身以进,如斯其污也。”那是说,协助商汤成大事的伊尹,本来只是个“奴隶头”,在被役使之中才展示才调的,固然他的身世很猥贱。
伊挚
伊尹是商代人物,但也是“千古名相”的首屈代表——宰相的原型,是“奴隶头”。
笔录周朝王室官职的《周官》中,“天官冢宰”所辖的“膳夫”、“庖人(丁)”、“内饔”、“外饔”、“寺人”、“阉人”、“内竖”等等都是“奴隶”。
“臣”字训“牵”,本为牵牛的“奴隶”。
《周易·遁》说“畜臣妾吉。”《尚书·费释》记“臣妾逋逃,无敢越逐。”《左传》云“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可知,“臣”和“妾”原来都是“奴隶”。
《左传·昭公七年》:“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医生,医生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儓。”
那是周朝人的十个“品级”,一级管一级;也可证明“奴隶”亦分品级,至少有“隶”、“僚”、“仆”、“儓”四等。
周代边境图
周代与商不异,“奴隶”之来源,次要是战俘和功犯。
《小盂鼎》载,康王伐鬼方一次就“孚人万三七八十一人”。
《虢季子白盘》记夷王伐猃狁,一战即“执讯五十”。《敔簋》则记夷王与南淮夷做战,一次“执讯四十”。
那是战俘成为“奴隶”,另一种就是“进功”。
《周礼》曰:“进于辠隶”。《左传·昭公六年》楚弃疾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君子不再属于君子,原为布衣的小人则降为奴隶。
“奴隶”,能够随赠、转送。商代的伊尹,本就是奴隶的后代,又做为“媵”陪送到王室,先做“庖人”,即厨师,后来才起家。
周代《井侯簋》、《叔德簋》、《令鼎》、《麦尊》、《大克鼎》等彝器铭文中,皆有赠予“臣妾”等“奴隶”的记载。
媵妾
“媵”和“妾”,后来都成为贵爵“旁妻”的另称。
可见,女奴隶是有可能因被贵爵所娶而发作身份改变的。
《诗经·大雅·既醒》云:“其仆维何,厘尔密斯。厘尔密斯,从以孙子。”那是说,“仆”和“密斯”那些被赠予的“奴隶”,能够婚配,他们的后代陆续侍侯贵爵的子孙。
不外,固然周朝有“奴隶”存在,但从社会形态来说,不属于奴隶造社会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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