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印章常见问题

访客2023-12-01 15:58:1013

虽然新《公司条例》赐与了香港公司自主选择能否备存和利用法团印章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少部门香港当地银行以及大多NRA开户需要用到印章,以及内地一般认公司印章(虽然公证大大都情况下不需要用到香港公司印章),建议选择备存以及利用法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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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能否有任何条则,以便当在香港创办企业?

有。新条例简化了在香港创办企业的法式,例如,拔除了公司须设有组织章程纲领做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规定,以及订明章程细则范本,让按照新条例注册成立的差别类此外公司接纳(请参阅拔除组织章程纲领及与公司章程细则相关的事宜的常见问题)。公司签立文件的形式亦已简化为公司可自行选择能否备存及利用法团印章(第124(1)条)。

2.如备有法团印章的原有公司决定不备存法团印章,应若何打消其法团印章?

无论新条例或《公司(章程细则范本)通知布告》(第622H章),均没有关于公司在接纳或打消其法团印章的法式规定方面的指明条则。接纳或打消法团印章的法式属公司决定的事宜,傍边须顾及公司在其章程细则内的适用条则,以及接纳或打消法团印章的一贯做法及法式。

3.新条例生效后,公司能否仍可备存或接纳及利用法团印章?

是。新条例为公司供给灵敏性,容许公司(不管是原有公司仍是按照新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备存或接纳和利用法团印章,不外有关规定不再属强迫性。

4. 如我公司备存法团印章,能否意味着我公司必需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不是。即便公司备存法团印章,公司仍可按照新条例第127条,选择能否藉盖上其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第127(1)条订明,公司可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公司如选择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该印章须根据其章程细则的条则盖上(第127(2)条)。不外公司亦可按第127(3)条所载的体例签立文件。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 问5的谜底。

5.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若何签立法令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盖上印章的合约?

按照新条例第121(2)(b)条,公司能够书面形式订立和根据第127(3)条签立合约,并在合约中申明是由该公司签立。

第127(3)条订明,公司亦可藉以下体例,签立文件

a.(如属只要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该董事代表该公司签订该文件;或

b.(如属有2名或多于2名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该公司签订该文件

该2名董事或任何2名该等董事;或

该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第127(5)条又订明,根据第127(3)条签订的、在此中申明是由有关公司签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犹如该文件已藉盖上该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签立一样。

6.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若何签立契据?

按照新条例第128(1)条,公司可不利用印章而藉以下体例签立文件做为契据:根据新条例第127(3)条签立该文件;在该文件中申明该文件将由有关公司做为契据而签立;及将该文件做为契据而交付。关于第127(3)条所述之签立形式,请参阅上文问5的谜底。

7.按照《物业转易及财富条例》(第219章)的规定,地盘法定财产权的让渡、押记/按揭或其他处置,均须以契据体例打点。在没有利用印章的情况下,根据新条例第127(3)及128(1)条所签立的契据,能否契合《物业转易及财富条例》所载关于须以契据体例打点的规定?

公司在没有利用印章的情况下,藉以下体例签立文件做为契据,是契合《物业转易及财富条例》所载关于须以契据体例打点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127(3)条签立该文件;在该文件中申明该文件将由有关公司做为契据而签立;及将该文件做为契据而交付。

8. 如公司已采用旧《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关乎法团印章)第114条规例做为其章程细则,该公司能否需要先修订该章程细则,方可不消藉盖上法团印章而签立文件?

原有公司就利用法团印章采用旧《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第114条规例,是颇为惯常的做法。第114条规例订明「董事须订定稳妥保管印章的办法,利用该印章须经董事批准,或经董事为此而受权的董事委员会的批准;每份须盖上印章的文书,均须由一名董事签订,并由秘书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为此而委派的其别人加签。」

凡章程细则是以第114条规例的形式订明盖上法团印章的体例,则即便在没有修订该章程细则的情况下,该公司亦可按照新条例第127(3)及(5)条不消藉盖上法团印章而签立文件,因为第127(3)条为备有法团印章的公司供给签立文件的其他可行办法。

因为公司就法团印章的利用或文件的签立可采用差别形式的章程细则,因而,若有疑问,公司应寻求独立的法令定见或其他专业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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