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信誉卡持卡人灭亡后,欠款能要求家人还吗?
现在大部门人城市利用信誉卡
假设信誉卡持卡人灭亡
信誉卡欠款还要还吗?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路
如许的信誉卡纠纷案件
2015年8月
徐某向某银行
申办信誉卡并消费
但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2020年10月
徐某挈欠
应收利钱60557.23元
应收费用21102.25元
2016年6月
徐某因交通事有不测身亡
某银行遂将
徐某第一挨次继续人
(老婆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
诉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配合返还
徐某信誉卡欠款本息
另查明
徐某名下一套房产
现已变动至三被告名下
庭审中
展开全文
原被告对信誉卡欠款事实
均无异议
但对还款责任主体争议较大
原告某银行
诉称
持卡人徐某不测身亡后,所有欠款本息应当全数由其继续人返还。
信誉卡系徐某小我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令根据,恳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被告辩称
法院认为
原被告两边关于持卡人徐某信誉卡账户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徐某第一挨次继续人,即老婆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续遗产应当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了债债务以他的遗产现实价值为限。超越遗产现实价值部门,继续人自愿了偿的不在此限。继续人舍弃继续的,对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了偿责任。”鉴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动至三被告名下,本案中徐某生前所负信誉卡欠款本息应由三被告在继续遗产的范畴内予以偿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徐某第一顺位继续人在继续遗产的范畴内返复原告某银行信誉卡告贷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钱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续人以所得遗产现实价值为限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现实价值部门,继续人自愿了偿的不在此限。
继续人舍弃继续的,对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了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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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人以所得遗产现实价值为限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现实价值部门,继续人自愿了偿的不在此限。
1、准确;2、错误
上期微信在线进修试题谜底:1
▌本文来源:民法典权势巨子解读
▌编纂发布:孙婷婷;审核:王盼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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