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才九岁,离婚后跟着爷爷爷奶奶过的不好,我想拿走扶养全,可是对方不赞同,

访客2023-11-29 20:40:0814

  离婚后女方想变动孩子抚育权,能够先和男方协议处理,如达不成变动抚育权协议,女方能够到法院告状处理。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令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连系父母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前提等详细情状妥帖处理。

  根据上述原则,连系审讯理论,提出如下详细定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配合生活的;

  (2)有抚育前提不尽抚育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安康生长无倒霉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动生活情况对子女安康生长明显倒霉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倒霉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配合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前提根本不异,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配合生活,但子女零丁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合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而且有才能搀扶帮助子女赐顾帮衬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做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前提予以考虑。

  5、父母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作争论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6、在有利于庇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两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现实需要、父母两边的承担才能和本地的现实生活程度确定。

  有固定收进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恰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进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昔时总收进或同业业均匀收进,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状的,可恰当进步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按期给付,有前提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进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子女全数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能明显不克不及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安康生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行。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进为次要生活来源,并能庇护本地一般生活程度的,父母可停行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承担需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才能,但其收进不敷以庇护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才能和前提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导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附和陆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父母抚育。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达反对,并与该子女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末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动子女抚育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告状。

  16、一方要求变动子女抚育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撑持。

  (1)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陆续抚育子女的;

  (2)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不尽抚育义务或有凌虐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配合生活对子女身心安康确有倒霉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

  (4)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动的。

  17、父母两边协议变动子女抚育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撑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敷以庇护本地现实生活程度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现实需要已超越原定命额的;

  (3)有其他合理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动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两边均回绝抚育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育。

  21、对拒不履行或波折别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和中有关子女抚育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别人,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摘取强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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