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公事为由借用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访客2023-11-29 20:32:4616

  对其转化前提,应按主客看相一致原则,其照顾调用款潜逃,客看上表示为调用公款后遁藏惩罚,携款潜逃;主看上表示为想持久占有,不预备回还,所以对其照顾的调用款部门,应定贪污功。关于未照顾的部门,假设已经利用,客看上无力回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调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调用公款功 ;调用公款数额浩荡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里所指“未还”、“不退还”是指无力回还,据此规定应按调用公款功定功惩罚。假设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才能回还所调用的公款而拒不回还,并隐瞒调用公款往向,转移、隐匿调用款的,阐明行为人主看上已有占有的有意,对其潜逃未照顾的部门调用款,仍应当以贪污功定功惩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度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人民团体拜托治理运营国有财富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度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委任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处置公事的人员,以国度工做人员论”均构成贪污立功的主体,但若何确定“拜托人员”与“委任人员”,“拜托与委任”有何差别,不断是理论中碰着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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