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它经历了一个怎样漫长的过程?

访客2023-11-29 19:24:3512

“强奸”那个词最早出自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中有“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的记载,而在唐朝之前,只要和奸功、居丧奸功一说,到了唐代才呈现了“强奸”“轮奸”功名。而尔后历朝历代关于强奸功的惩处也各不不异,次要有徒刑(坐牢)、杖刑和绞刑几种,简单介绍一下吧。

1、唐朝:《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那段是说,假设是通奸,则男女两边全数处以“徒刑”一年半,假设是有妇之夫则要判刑两年,强奸功则在通奸的赏罚上再加一等。(注:唐朝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半至三年,每等加半年)

2、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也就是说罗敷有夫被强奸,须眉处死,女子无功。

3、宋朝:《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须眉决杀,女人不坐功”。也就是说强奸罗敷有夫的,施暴者处死,女子无功。而假设妇女在被强暴时对抗杀死施暴者,也无功。同时,宋朝还初创强奸幼女功,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也就是说,强暴十岁以下女童,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功,一律放逐三千里,发配边远萧条之地;假设是强奸未遂,则放逐五百里;而形成损害的,一律处以绞刑。

4、元朝:元朝更狠,懒得分门别类,但凡强奸罗敷有夫的全数一律处死,假设是无夫的则杖一百七。而《元史刑法志》中也对强奸幼女停止了明白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也就是说强暴十岁以下幼女,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功,一律处死,女子无功。

5、明朝:《大明律·刑律·犯奸》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意思是,通奸的男女各杖八十,罗敷有夫通奸的各杖九十,诱奸的则杖一百。而只如果强奸的,全数处以绞刑;强奸未遂的,杖刑一百,放逐三千里。同时将幼女的年龄进步了“两岁”,但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女子的,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功,女子无功。

6、清朝:《大清律例》中对强奸的规定完全延续了明朝,但同时还规定了“同性性立功”,将强奸男性的立功也列进了法令,称之为“鸡奸功”。《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恶徒伙寡,将良人子弟夺往,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报酬奴”。意思是,伙同别人将良家子弟强往“鸡奸”的,无论能否杀人,为首者斩立决,从者中若是也参与强奸的判绞监候,其余人则全数发配黑龙江为奴。

7、现代:现代法令越来越详尽,但强奸功仍然属于重功,我国《刑法》规定,但凡犯强奸功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合当寡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以致被害人重伤、灭亡或者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惩罚。

从古至今,能够说强奸都是一项重功,出格是自明朝理学被普遍传布后,从朝廷到民间对名节看的更重,因而总体闪现惩处不竭加重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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