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卡中心频繁拨打欠款人之父德律风“催债” 法院判决某银行及信誉卡中心进犯
本报讯 张某屡次接到某银行催收其子的信誉卡欠款德律风,遂以该银行进犯小我信息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及其信誉卡中心书面赔礼报歉并补偿公证费4080元。
原告张某诉称,某银行信誉卡中心及其拜托的金融公司数次拨打其手机号,催收其子的信誉卡还款。但其和儿子都从未向该银行供给过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联络,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取。银行信誉卡中心获取的信息涵盖小我隐私的内容,进犯小我信息权和隐私权。此外,银行信誉卡中心、金融公司施行变相催收,严峻毁坏公民不变、平和平静的生活情况。故告状要求银行及信誉卡中心、金融公司书面赔礼报歉,并补偿公证费4080元、精神缺失费1元。
银行及信誉卡中心配合辩称,银行是从张某之子申请信誉卡所填信息中获取到张某信息,系合法搜集信息,未进犯张某隐私权,未向社会公开其手机号,拨打德律风是一般催收信誉卡欠款,系合法催收。银行没有把信息泄露给金融公司,与金融公司是监管容许下的拜托催收关系。
金融公司辩称,公司根据催收外包协议为银行信誉卡中心供给催收办事,在无法联络到张某之子的情状下,共向张某拨打德律风6次均未接通。本公司不存在歹意催收、骚乱生活的行为,亦未进犯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其小我信息,其述称该手机号码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联络,从未向社会公开,现无证据证明该号码已对外公开,故该号码属于张某的私密信息,应做为隐私予以庇护。该手机号码虽为张某之子打点小我信誉卡时所预留,但某银行信誉卡中心获得该手机号码,系自行对客户信息停止联系关系,张某并未供给该号码用于催收别人欠款。即使根据与张某之子领用合约条目约定,可通过其亲朋转告催缴欠款信息,但张某之子也未主动预留该手机号码。特殊是银行信誉卡中心未经张某附和操纵其手机号码催收别人欠款,违背了相关监管规定,构成对张某信息的违法利用。
法院另查明,为催收欠款,银行信誉卡中心拨打张某手机13次,此中3次拨通并停止了沟通。张某主张其因手机号码被频繁拨打感应忧愁和心绪严重,不变、平和平静的生活情况遭到毁坏,契合社会一般熟悉,存在损害后果。银行信誉卡中心频繁拨打手机号码的行为显然与张某的平和平静生活被侵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信誉卡中心操纵该手机号码催收别人欠款,已超出一般合理范围,领用合约条目其实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关于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害存在主看上的过错。故某银行信誉卡中心的行为进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当对此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因某银行信誉卡中心与金融公司系拜托关系,金融公司虽亦拨打了该手机号码,但系通过某银行系统功用拨打,且均未能接通,故该公司的拨打行为尚未独立构成对张某信息及隐私权的损害,金融公司对此不承担法令责任。因某银行信誉卡中心非独立法人单元,故某银行信誉卡中心与某银行应连带承担责任。张某未供给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到达严峻水平,故驳回了其要求精神损害补偿的诉讼恳求。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公民的小我信息及隐私权受法令庇护,任何人不得不法损害。小我信息包罗天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德律风号码等,隐私包罗天然人的私家生活平和平静和不肯为别人晓得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各类办事供给者搜集了用户的大量小我信息,过度搜集小我信息、超出受权范畴利用小我信息的行为较为常见,由此也引发了相关诉讼。本案纠纷中即由对小我信息的不妥利用所引发,某银行虽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了张某的手机号码,但其对信息的利用超出了张某的受权范畴,且利用该信息的体例侵扰了张某的生活平和平静,因而同时构成对张某小我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损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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