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收集盗刷,一审认为银行无过错二审讯决其承担一半责任

kucn2023-11-26 17:11:2024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内容有删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5日,马某收到一条闯红灯需缴罚款的诈骗短信,核实查看并点击链接后不久,银行短信提醒马玛乃在工商银行打点的借记卡存在大额消费的情状,马某银行卡被以B2C形式持续盗刷490元、1568元、1470元、1470元。马某立即打德律风将借记卡挂失,并前去派出所报警。被盗刷的金额为4998元,其后,马某与工行建国路收行就借记卡被盗刷一事停止协商,因未达成息争,故变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网上无卡交易指消费者是通过电脑、手机等前言,输进卡号、登录密码、付出密码、动态密码等体例实现网上自助转账或消费,银行卡号、密码等均由持卡人自行掌握。马某本身点击不明链接,招致信息材料泄露引发盗刷,应自行承担责任。银行在交易发作期间向马某及时发送账户余额变更提醒并根据申请及时将银行卡挂失,已经尽到了重视义务和平安保障义务,所以工行建国路收行银行在涉案交易中并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恳求。马某上诉。

二审期间,两边均为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收集盗刷交易,是指别人窃取并利用持卡人银行卡收集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停止收集交易,招致持卡人账户发作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削减或者透收数额增加的行为。

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关于马某银行卡内资金被收集盗刷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行建国路收行应否对马某银行卡内被盗刷资金缺失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

起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第六条规定:“贸易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元和小我的进犯。”马某在工行建国路收行处打点借记卡并将款项存进该账户,两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行建国路收行做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其系银行卡加密手艺、设备和操做平台的供给者、收集交易的参与方,具有较强的资信才能和提防风险才能,也具备足够的实力和响应的轨制停止风险揣测和预防,应当供给完美的手艺设备,确保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不法窃取并加以利用,从而确保银行卡内资金的平安。本案中,在马某持有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功用的情状下,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工行建国路收行未尽到交易平安保障义务,未能准确识别收集交易的实伪,关于马某卡内资金被盗刷存在必然过错。

其次,马某点击不明短信链接后,其在差别银行开立的两张银行卡内资金在统一时间段别离被盗刷,马某未能识别短信链接的实伪,以致小我信息可能被泄露,马某关于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亦存在必然过错,其本身也应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承担响应责任。

最初,两边对马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均应承担责任,关于两边承担责任的比例,本院裁夺马某和工行建国路收行各承担50%的责任,工行建国路收行应当就其承担责任的部门向马某承担缺失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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