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统治者在法律上完善遗嘱继承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访客2023-11-29 09:25:4812

在宋代,无论是士医生等权要阶层仍是通俗的布衣苍生;无论是“户绝”仍是非“户绝”家庭都普遍地运用遗嘱来处置家产。宋代对遗嘱继承轨制规定了严酷的法式,起首,要求立遗嘱人必需具备完全的意思自治,在意志模糊与受威胁形态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书面遗嘱必需颠末族寡同意并签字,尤其是“户绝”家庭的家长通过遗嘱将财富处分给赘婿或异姓养子时,宗族的承认被社会风俗与国度法令视为必不成少的一道法式。最初,遗嘱要经官印押并投契纳税。

一、宋代遗嘱继承轨制的特点

1.法令规定详尽

只要颠末政府官员的印押后,遗嘱才具有法令拘谨力。宋代还规定了遗产纳税的专门机构,遗产纳税不只能够扩大国度财务收入,也能够有利于家产纠纷的顺利处理。因为宋代统治者重视法令,因而宋代在遗嘱继承方面的法令标准是详尽的,而且遗嘱法令标准跟着社会详细情况不竭调整。起首,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中规定了“户绝”财富的继承原则,该条目表白在“户绝”家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在该条法令标准之后,《宋刑统》还对灭亡客商的财富继承做了规定。若是外国人在中国栖身满五年,同时既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设立遗嘱的,根据户绝的有关规定处分遗产。仁宗天圣四年规定的《户绝条例》重申了“若亡人遗嘱证验清楚,并依遗嘱施行”。仁宗嘉祐年间,朝廷专门颁布了《遗嘱法》,此中对遗嘱继承的财富份额有了规定。

按照《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王岩叟禀奏皇帝“所以财富无几之限,皆听其与也”,其时不管财富有几,继承人均可继承所有财富份额。之后也许是因为宋代战争频发,朝廷财务入不够出,逐步规定了遗嘱继承数额,限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数量。

若是遗产金额不满三百贯,遗嘱继承人能够全数继承;若是金额不满一千贯,继承人只能在三百贯范畴以内继承。从此条目中可以看出宋代政府与民争利,从苍生手上罗致利益。后来王岩叟上奏称如许的条则有伤民气,遂又恢复了嘉祐遗嘱法,到了南宋期间,遗嘱份额也是不竭处在变革之中。在遗产继承的法式方面,宋代也有详细的法令标准。合法有效的遗嘱不只需要官府查验并印押,同时想要施行遗嘱还要缴纳遗嘱税,遗嘱类讼案诉讼时效为10年。宋代的遗嘱轨制在实体和法式两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2.遗嘱继承人范畴广泛

固然宋代的法令标准规定了遗嘱继承是在无法定承分人的情形下适用的,但是宋代民间社会在有法定承分人的情况下同样用遗嘱处分财富。《清明集》中有将家产遗嘱给女婿的案例,王万孙父子不愿承担抚育父母的义务,招致父母老病无所依,父母的生养死葬都是依靠女婿承担,于是王万孙父母订立遗嘱将家中田宅给女婿李茂。王万孙父子不满父母对家财的处置,遂告状,审讯官在判语中载明“父母之于子,全国至情之所在也”。

古代社会讲究孝道,在子孙违犯孝道的情况下,会被父母褫夺继承权。《清明集》中《争山》的案例中也存在儿子还在却将山地给女婿的情形。钱居茂订立遗嘱将山地分配给女婿牛大同,在案例中有一句话“居茂虽死,其妻汪氏、其子孝忠见存”,从该句能够看出法定继承人是存在的,但钱居茂仍是将山地给了牛大同。判官通过判定该遗嘱,证明确实是钱居茂的字迹,于是承认遗嘱的效力。

还有一则案例是《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徐二与阿冯是夫妻,徐二为了避免阿冯在其身后将家产给异性,于是订立遗嘱将屋宇、田池给付亲妹妹。原来根据法令“寡妻无子,合承夫分”的规定,阿冯是徐二的法定继承人,但审讯官亦认同遗嘱的效力。通过上述三则案例,能够看到审讯官在审理遗嘱纠纷的案例时,并非完全依靠生硬的法令条则,当法令条则不契合情理时,审讯官也会按照“情理法”来判决。《清明集》中遗嘱继承的案例固然不是良多,但被记载下来的案例大要率仍是能代表其时社会的大大都情况的。

3.遗嘱继承法式详细细化

宋代政府对遗嘱的订立、施行均有明白规定。起首,在遗嘱订立方面,要求立遗嘱人意志清醒,意志清醒包罗:一是须到达法定年龄,在《清明集》中规定七岁之人的遗嘱并非实在的;二是到达法定年龄之人必需在清醒的形态下订立,若是立遗嘱人在昏沉之下订立遗嘱或者频频订立差别的遗嘱,那么如许的遗嘱就是无效的。其次,遗嘱的订立需要家族权势巨子和官方人员的承认,颠末那两者承认,遗嘱刚才有效。详细的体例是家中权势巨子和官方人员在遗嘱上签字捺手印。最初,施行遗嘱需要投契纳税,南宋设立专门的机构征收遗嘱税。

4.官方标准化办理

不论是遗嘱的订立仍是施行,官方的办理都贯串此中。未经官方承认和见证的遗嘱无效,即便遗嘱有效但未经纳税,遗嘱也是无法得到施行的。遗嘱被纳入官方化办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扩大财务收入。四川总领王之望称遗嘱财富、嫁资纳税能够增加国库收入和避免日后争端。南宋规定了遗嘱要投契纳税,由专门机构在法按时间内征收,若超越期限不征收纳税,将面对罚款。政府还要惩罚隐匿者。南宋政府征收遗嘱税的另一原因是军费庞大,财务吃紧。法令也对户绝家庭的财富限制继承份额,超越份额以外的部门没官。北宋后期至南宋,战乱时常发作,南宋初年处置户绝财富非常频繁,将超越限额的户绝财富没官将会成为政府一项可不雅的财务收入。

二、宋代遗嘱继承轨制法令评析

宋代的遗嘱继承法令轨制系统比拟于前朝而言更详细完美,宋代以后的国度也均以宋代遗嘱继承法令标准为蓝本。台湾法史学者曾评价宋代的皇帝懂法令和尊重法令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且在法令轨制和司法轨制上都奉献颇多。在司法理论中,宋代审讯官构成了“持平如衡,事事至公”的司法公平精神。因而,宋代遗嘱继承轨制中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司法价值仍值适当今社会借鉴。

1.秉承衡平的司法理念

宋代审讯官审理家产纠纷秉承着一种灵敏变通、利益衡平的司法理念,不拘泥于机械的法令条则,而是综合他们的智力、生活阅历,从人情世故动身,考虑社会风俗、风气民情,做出务实变通的司法判决,从某种水平上来说实现了个案本色正义。前述张咏的“三七倒置案”与范西堂的“柳璟案”就是审讯官重视个案正义的本色表现,他们在司法论证和推理时,会打破形式法令的约束而能动司法。

在上述两则案例中,审讯官张咏与范西堂都没有否认遗嘱的形式合法性,但他们通过逻辑推理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实在企图——庇护孤儿寡母,该实在企图迫使遗嘱人不能不做出有利于赘婿或侄子的遗嘱,因而审讯官对遗嘱中财富继承份额部门做出合理变动,让孤儿寡母继承份额更多的部门。

该种判决反映了法官在司法中弘扬了自主的人格意识和能动司法精神,表现了宋代司法与社会风俗、支流不雅念的互动,展示了法官对遗嘱实在企图、判决的社会效果、个案本色正义的价值追随。法令条则老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开展,因而法令条则与现实社会之间老是存在诸多矛盾,宋代的审讯官可以在对峙依法判决的前提下,考虑社会现实的变革,从而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2.庇护弱势群体财富权益

宋代审讯官本着“矜老恤幼”的儒家伦理精神,出格重视涉及孤幼的诉讼。宋代政府设立了检校轨制,在家长灭亡后,只剩下孤幼时,为避免亲族侵吞孤幼的财富,由国度强迫托管孤幼财富,承担起对孤幼那种无行为才能人的合法财富予以保管和监护的职责。在遗嘱类纠纷案件中,审讯官庇护在室女、出嫁女的承分财富权益。在有合法承分情面况下,家长通过遗嘱褫夺立继子部门财富给亲生女的行为有效。

那与宋代有承分人不适用遗嘱的立法精神相悖,但审讯官仍是承认了遗嘱的法令效力。现代社会,有些人会通过遗赠手段将财富赠与给圈外人或者其别人,也许遗嘱的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心里的实在意思,但那或多或少会给其子女和老婆形成危险,那么法官在审理遗嘱纠纷时能够对孤幼及弱势群体予以多加考虑和赐顾帮衬。综上,宋代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已经从“儒家仁义、仁政、矜老恤幼”的理念层面上升到了国度造定法层面。关于家族中的弱势群体予以司法上的实在庇护。

3.庇护家庭成员的互诉权

因为宋代家产纠纷蔚然成风,审讯官的诉讼不雅念跟着社会理论也发作了响应改变,可以准确对待诉讼问题,包涵诉讼。秦律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功”,汉代演变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代开展为“同居相隐不为功”原则,除了涉及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的刑事案件,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彼此告状与密告。

在宋代的司法理论中,家庭成员之间彼此诉讼的限造有所放宽。在《清明集》中,良多是继子、亲生子告家长所立的遗嘱不公的案例。宋代审讯官在审理那类案子并非一味地根据纲常伦理,对卑幼停止怒斥与叱责,他们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法令依法裁判,从而维护卑幼的合法财富。

4.重视证据定谳事实

宋代审讯官在审理遗嘱纠纷类案件时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对峙以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文书来定谳案件事实,反映了宋代司法官先辈的司法理念。关于未经官印押的私人故纸不予承认,将合法实在有效的遗嘱做为查证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宋代审讯官还通过判定、比对遗嘱人字迹等手艺手段鉴别遗嘱的实伪,反映了宋代审讯官较高的法令素养。

综上,宋代的遗嘱继承轨制在其时特定的社会布景下有其先辈之处,为处理遗嘱纠纷供给了有利东西,同时宋代完整的遗嘱法令标准系统也成为了后世蓝本。宋代遗嘱继承轨制是中国古代财富轨制的重要构成部门,自汉代以来,遗嘱继承轨制已经萌芽,最早的表示形式为“先令”、“遗令”,曲至唐宋期间,遗嘱继承法令标准系统逐步完美。宋代的遗嘱继承其实不与法定继承相抵触,相反而是做为法定继承的弥补,其本色与法定继承的目标高度一致,均是为了人格的延续和宗祧的继承。

总结

宋代遗嘱往往与立嗣继承联络在一路,继产的核心目标是为了继立户绝之家的门户,家长最为关心的是养老送末、延续香火,那与中国前人“家全国”浓重的家族不雅念息息相关。宋代审讯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法令、情理与逻辑停止判断,那是其他时代以及同时代的其他国度所不具备的,同时宋代审讯官审理案件所表现出来的聪慧也是值适当今世人进修的。因而在面临古代的法令轨制时,我们不克不及全盘承认它,而应看到其合理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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